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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学员 出事教练需担责任

2010-12-17来源:慕辰责任编辑:检察日报

  2009年6月9日下午,陈某驾驶着教练车,带着杨某等三名学员进行路考实地训练。因为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了马路中心的虚线,与对面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其与另外两名学员死亡,杨某受重伤。

  惨剧发生后,在当地交警的协调下,驾校与三名学员的家属进行了协商,赔偿杨某医疗费、另两名学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0余万元。

  事件背景:

  2009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某驾校教练朱某将由其个人出资购买的教练车挂靠在驾校名下,此后招收了杨某等三名学员,在三名学员完成驾驶理论考试后,朱某因觉得自己身体不适,将这三名学员私自转让给同属一个驾校的教练陈某。

  三名学员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上记载的教练员仍然是朱某。驾校在赔付后向朱某提起追偿诉讼。驾校认为,双方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已明确,如教练员擅用无证教练人员或未经原告同意的人员施教视做违约,由此带来的后果与一切费用由教练员承担。

  朱某将自己的学员私自转让给没有教练条件的陈某培训,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因此,朱某应当支付驾校垫付的赔偿款130余万元。

  而朱某则认为,发生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教练陈某,承担责任的自然应该是陈某和该驾校,自己因身体原因将其招收的学员转给具有教练证的陈某来施教,是合理的,并没有违反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说法: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允许陈某以其名义对外进行驾驶培训,双方内部事实上成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故朱某应该对陈某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朱某又与驾校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驾校在垫付该起事故的赔偿款后,有权向挂靠者朱某追偿。故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30余万元。

  友情提醒:

  一起事故,三死一伤。在分析这起事故谁应承担责任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对驾校招录学员中不规范的现象进行治理,比如普遍存在的教练车与驾校挂靠经营、教练员离岗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员私自转让学员等等,才能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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